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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自治区​关于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通告

发布日期:2020年12月24日     资料来源:西藏举报      点击数:次    【字体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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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网,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违法犯罪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按照《关于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“二十禁”的通告》规定,现将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禁止性行为集中通告如下:

一、不得发布传播歪曲历史、淡化国家意识,借宗教内容、宗教活动等攻击党和国家政策、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。

二、不得为他人访问、浏览境外宣扬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网站提供虚拟专用网络(VPN)与技术支持或帮助。

三、不得加入组织、策划、实施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群组,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宣扬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。

四、不得通过即时通讯工具、社交论坛软件等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人员联系实施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。

五、不得从事提供资金、国家秘密、情报信息等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。

六、不得接受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人员的任务实施分裂破坏活动。

七、不得以各种形式宣扬、支持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人员。

八、不得歪曲事实、散布谣言、传播不实信息挑拨民族关系,破坏民族团结。

九、不得通过制造各类社会矛盾或利用热点敏感事件,歪曲炒作、攻击诋毁对抗党和政府,煽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。

十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。

对实施以上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,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。

特此通告。

西藏自治区公安厅

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

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

2020年11月24日

རྩོམ་སྒྲིག་འགན་འཁུར་བ། ནོར་བུ་རྒྱལ་མཚན།

责任编辑:罗布加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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