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民委关于命名阿里地区为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”的决定
民委发〔2021〕3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(宗)委(厅、局),委机关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,中共阿里地区委员会、地区行政公署:阿里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以来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,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,奋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。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坚持基层重点,推进“八进”活动常态化,完善...
发布日期:2021年01月24日